恋爱期间 恋人之间转账性质的认定
(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杨时雨律师受托代理被告)
一、基本案情
原告诉称: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2月因为工作原因在深圳认识,后发展成为情侣。双方在一起不久后,被告以合伙做生意、买汽车缺钱等各种理由向原告借钱,原告考虑到两人已是情侣关系,先后四次共借了91500元人民币给被告,第一次转账32000元,第二次转账26000元,第三次转账24000元,第四次借给被告9500元购买汽车美容装饰用品。2015年3月原告因公司业务扩大规模需要资金,要求被告偿还借款,被告答应还款却迟迟未还,4月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还钱,不料被告不仅拒绝还钱,还矢口否认借钱事实,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:
1.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1500元人民币;
2.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追索债权所必需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餐费等费用3000元,律师代理费1万元人民币;
3.本案的诉讼费、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。
二、被告代理律师杨时雨答辩意见
1、原被告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;
2、原被告曾经是情侣且同居,基于原告主张的其分四次转账给被告的账户都是原告认识被告之后,对被告展开追求和双方同居期间的开支,可以认为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与。故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三、法院判决
2015年6月17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龙华法庭民事判决书[(2015)深宝法龙民初字第590号]作出判决:
“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5元、保全费1020元,由原告负担。
四、本案辨析
原被告双方系情侣关系,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汇款82000元的事实。原告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借贷合同,也没有证据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关于借款的约定,原告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,并要求被告返还,显然证据不足。